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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陳盈如、何家瑋,董事表決權行使之迴避與表決權之計算
▲何謂自身利害關係?
傳統見解認為以有權利或義務之得喪作為判準,有學者認為如此仍無法完全釐清自身利海關係之本質,應加上「是否具有外部純粹個人利害關係」作為判斷。
▲若董事應迴避,則董事會程序應如何進行?
(一)、具利害關係之董事仍應出席董事會,故公司仍「應通知」其出席。
(二)、按公司法§206Ⅱ,董事應盡說明義務,主動說明,並應詳為答詢其他董事之提問。
(三)、應否迴避議案之討論?
1、公開公司: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。
(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§16)
2、非公開公司:未規定不得加入討論。
3、學者評析:區分公開與非公開而為相異規範,是否恰當不無疑問。
(四)、計入定足數、不計入表決權數。
(五)、未迴避之法律效果:
1、實務見解:董事會決議無效。
2、劉連煜老師:採一律無效有害交易安全。解釋上應扣除未迴避者後,視決議是否仍然通過表決門檻。